海关总署 外国驻华名誉领事海关待遇问题
署监函〔2002〕177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目前,瓦努阿图、汤加、摩纳哥等一些国家在华委派的名誉领事已经或即将开始执行职务。根据我国国情及国际实践,我国接受的外国驻华名誉领事均应为中国公民或在华永久居民,该原则已写入我国与有关国家达成的委派名誉领事的协议。经商外交部,现就外国驻华名誉领事的海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条约》第一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从严掌握驻华名誉领事的海关待遇,对他们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原则上不予免税及免验待遇。
二、外国驻华名誉领事进出境公私用物品的具体报关手续仍按照《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报关办法》(〔86〕署行字第1140号)办理。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署。
海关总署
200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