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对进出口环节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货物加强监管
署厅发〔2002〕228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近来,在台湾地区与我进出口贸易中连续发现违反一个中国原则情事,其主要表现为:进出口商品上注明制造国为“中华民国”;进口设备上注有“中华民国制造”;企业章程中出现“中华民国”国籍;进出口单证上标有“中华民国”字样;邮递或传真的贸易文件中出现“中华民国”字样等。为坚决维护“一个中国”原则和对台湾地区正常的贸易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海关要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在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快件的监管验放中要保持高度警惕,增强政治敏感性,防止有“中华民国”字样和标志物的货物、物品进出境。
二、海关在监管过程中对印有“中华民国”字样的进出口货物及包装、单据等的处理,应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印有“中华民国”字样的进出口货物及包装处理问题的通知》(署法〔1999〕792号)和《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标注“中华民国”字样的单据处理问题的通知》(署办法〔2000〕97号)(以下简称2个《通知》)的规定处理。
三、海关在对进出口企业进行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有关贸易文件中标有“中华民国”字样的,应比照2个《通知》的规定处理。如发现企业章程中标有“中华民国”字样的,应当主动、及时反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各地海关要加强对进出口企业尤其是合资企业的宣传引导和守法自律教育,密切与各地台商协会和台办的联系配合,做到以防为主。
以上,请遵照执行。
海关总署
200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