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关于发布〈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署办法〔2000〕6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科学技术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发布〈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9〕565号)现随文下发给你们。由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主管部门的工作用书,海关在工作中仅作参考。现就有关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商品是否属于《目录》列名的高新技术产品,由《目录》主管部门(科技部或外经贸部)进行确认,并由其开具高新技术产品确认证明,海关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通关管理。
二、因《目录》中部分产品仅作简单描述,不足以最终确定归类,故其所对应的海关编码(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编码)仅供参考之用。实际出口产品应视其结构原理、功能、用途、出口状态等具体情况,依据协调制度归类原则确定归类。
三、《目录》所列计算机软件的海关编码仅用于H883商品综合分类表及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该软件编码(9803品目)只适用于单独出口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进口的计算机软件以及与设备配套出口软件的归类原则不变。
四、因《目录》定稿后,海关进出口税则、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及H883商品综合分类表已作年度调整,故《目录》中海关编码应以现行上述目录为准。
附件 关于发布《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 [1]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00年2月27日
附件
科学技术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
发布《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1999〕5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厅、局)、外经贸委(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科技司、合作司:
为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落实科技兴贸行动计划,扩大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落实有关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并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同组织编制了《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列入本《目录》的产品,可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享受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优惠政策。《目录》中的产品在出口时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包括《中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和《中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本《目录》将适时调整。现将《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略)
科学技术部
外经贸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1999年12月7日
[1]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印发2006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6〕16号)颁布了2006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