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2000年第97号[署办法〔2000〕97号] 对标注“中华民国”字样的单据处理问题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统一海关执法,总署曾于去年11月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对印有“中华民国”字样的进出口货物及包装处理问题的通知》(署法〔1999〕792号)。近日,有海关反映,发现在进口货物舱单上标注有“中华民国”字样,希望总署进一步明确此类单据的处理办法。现就此问题通知如下:
海关在办理有关运输工具和货物的进出口手续时,如发现当事人提交海关审核的舱单、发票等单据上标有“中华民国”(或Republic of China,ROC)字样的,应比照署法〔1999〕792号通知的规定,要求当事人涂掉有关字样后,海关才予以接受。
以上请各关遵照执行。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0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