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濒管办关于进口龟鳖监管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法函〔2003〕121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濒管办关于停止受理部分龟鳖类进口申请的通知》(濒办字〔2002〕41号),自2002年7月1日起,国家濒管办及其授权发证机构停止受理背甲最大直径小于10厘米的任何龟鳖类的进口申请。在进口龟鳖类产品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中,由发证机关统一注明“若此批龟的任何个体背甲最大直径小于拾厘米则此证无效”字样。现就进口此类货物有关证件及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进口整批龟鳖中含有任何个体背甲最大直径小于10厘米的情况,应视为证明书无效,无效证件随案件由海关留存。
二、鉴于国家濒管办已停止受理背甲最大直径小于10厘米的任何龟鳖类的进口申请,因此,上述货物属于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境的货物;进口含有背甲最大直径小于10厘米的整批龟鳖,应视为没有领取许可证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条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国家濒管办关于停止受理部分龟鳖类进口申请的通知(濒办字〔2002〕41号)
海关总署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2003年4月3日
附件
国家濒管办关于停止受理部分龟鳖类进口申请的通知
濒办字〔200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水利局,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
为保证我国的生态安全,避免龟鳖类大量进口在我国造成外来种入侵,危及到国内濒危龟鳖类的生存;同时也为防止外来龟鳖类带来的疾病危及到人民(特别是儿童)的健康,根据有关专家的意见,经研究,我办决定自2002年的7月1日起,停止受理背甲最大直径小于10厘米的任何龟鳖类进口申请。
特此通知。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2002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