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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第66号]
    发布时间:2007-11-22 17:15:38  来源:  浏览:1708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第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反倾销调查结果,决定自2007年11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现将执行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11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又称二甲基甲酮,简称二甲酮,或称醋酮、木酮,税则号列:2914.11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丙酮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新加坡、韩国或台湾地区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丙酮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新加坡、韩国或台湾地区的,海关应当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新加坡、韩国或台湾地区,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或地区中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丙酮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五、在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时,有关进口经营单位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税委会、商务部和海关总署研究作出裁定。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95号
    附件2丙酮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海关总署
                                                                 2007年11月22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7年第9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7年3月9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4.110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丙酮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丙酮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7年11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案征收保证金的产品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4.1100。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
    被调查产品名称:丙酮(又称二甲基甲酮,简称二甲酮,或称醋酮、木酮),英文名称:Acetone,Dimethyl ketone或2-Propanone。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4.1100。
    分子式:C3H6O
    化学结构式:(略)
    物理化学特征:在常温下为无色透明液体,易挥发、易燃,有芳香气味,微毒、可溶于水,能与水、甲醇、乙醇、乙醚、氯仿和吡啶等混溶,能溶解油、脂肪、树脂和橡胶等。
    主要用途:丙酮主要用于制造双酚A、甲基丙烯酸甲酯(MMA)、丙酮氰醇、甲基异丁基酮等产品,同时可作为有机溶剂,应用于医药、油漆、塑料、火药、树脂、橡胶、照相软片等行业。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韩国公司
    1.(株)LG化学(LG Chem,Ltd.)5.0%;
    2.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KUMHO P&B CHEMICALS,INC.)10.9%;
    3.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52.9%。
    日本公司
    1.三井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Inc.)11.9%;
    2.三菱化学株式会社(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10.7%;
    3.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52.4%。
    台湾地区公司
    1.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FORMOSA CHEMICALS & FIBRE CORPORATION)6.2%;
    2.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CHANG CHUN PLASTICS CO.,LTD.)9.4%;
    3.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Taiwan Prosperity Chemical Corporation)6.5%;
    4.其他台湾地区公司(All Others)51.6%。
    新加坡公司
    1.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MITSUI PHENOLS SINGAPORE PTE.LTD.)7.8%;
    2.其他新加坡公司(All Others)54.1%。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7年11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略)


                                                                         商务部
                                                                     2007年11月22日

    附件2
    丙酮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原产国(地区)  厂商名称 征收比率
    韩国 (株)LG化学(LG Chem,Ltd. ) 5.00%
    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KUMHO P&B CHEMICALS,INC.) 10.90%
    其他韩国公司 (All Others) 52.90%
    日本 三井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Inc.) 11.90%
    三菱化学株式会社(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 10.70%
    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52.40%
    台湾地区 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FORMOSA CHEMICALS & FIBRE CORPORATION) 6.20%
    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CHANG CHUN PLASTICS CO.,LTD.) 9.40%
    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Taiwan Prosperity Chemical Corporation) 6.50%
    其他台湾地区公司(All Others) 51.60%
    新加坡 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MITSUI PHENOLS SINGAPORE PTE.LTD.) 7.80%
    其他新加坡公司(All Others) 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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