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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6号 关于在全国海关进一步深化分类通关改革工作
    发布时间:2010-08-27 14:06:59  来源:  浏览:2284次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6 关于在全国海关进一步深化分类通关改革工作

    分类通关改革试点开展以来,海关通关作业系统运行稳定,改革成效明显,社会反响良好,达到了改革的预期目标。为进一步优化海关监管和服务,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在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海关进一步深化分类通关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扩大到全国海关开展;进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在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厦门、青岛、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江门海关开展试点。

    二、适用范围:所有通过海关通关作业系统(H2000)报关的进出口货物均适用分类通关。

    三、分类通关是海关以企业资信状况为基础,综合商品、物流等各类要素,按照风险高低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分类通关作业。

    四、对诚信守法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快速放行。纸质报关单证有事后交单现场交单两种方式供企业自主选择。

      (一)事后交单,即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企业采取无纸报关方式录入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放行后,报关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证。

      (二)现场交单,即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要求,在货物放行前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证。

      五、涉及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六、试点海关范围内A类及以上的进出口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可以向注册地海关申请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进出口企业需要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应当委托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报关企业。

      七、A类及以上企业经注册地海关同意,并与海关、电子口岸签订协议书后,可在全国试点海关范围内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八、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企业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0日内到海关办理交单验核等相关手续。

        九、对分类通关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实行企业单证暂存试点。具体事项另行公告。

        十、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093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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