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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5号(关于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0-12-30 21:23:00  来源:商务部网站  浏览:1987次


    【发布部门】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10年第105号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
    【法律类别】技术进出口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被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01号废止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5


    根据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9年第120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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