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类 > 进境检疫法规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1年第24号 关于防止瑞典新城疫传入我国
    发布时间:2011-02-23 15:09:55  来源:  浏览:1523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1年第24号 关于防止瑞典新城疫传入我国

        2011年2月4日,瑞典农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1月30日,哥特兰省(Gotlands l?n)的1家农场发生新城疫。涉及的易感动物为20000只蛋鸡,其中30只发病、死亡,销毁19970只。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瑞典哥特兰省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停止签发瑞典哥特兰省进口禽类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瑞典哥特兰省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瑞典的禽类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瑞典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瑞典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