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关于进口右置方向盘样车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字〔2010〕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方、各部门机电办,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鼓励国内汽车生产和研发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支持企业提高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帮助企业实现进口通关便利化,经研究,现对企业进口右置方向盘汽车事宜通知如下:
一、汽车生产或研发企业为研发新产品的需要,可向管理汽车产品进口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部门提出进口右置方向盘样车的申请,并承诺进口右置方向盘样车仅供开发新产品时解析和试验所用,不作其他用途。
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部门对企业提出进口右置方向盘样车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并按照下列要求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
(一)申请进口用户须是汽车生产或研发企业;
(二)商品用途须填报“仿制样机或合作制造”;
(三)规格型号后须标注“右置方向盘”;
(四)报关口岸须填报国家规定的汽车整车进口口岸。
三、企业持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部门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向汽车整车进口口岸海关申请办理通关手续,海关对此类车辆不予出具汽车用《货物进口证明书》。
四、汽车生产或研发企业以暂时进口方式进口的右置方向盘样车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有关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部门每季度将右置方向盘样车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情况报商务部(产业司)备案。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