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发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11〕497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将于2011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使我国出口到哥斯达黎加的产品能够享受《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待遇,自2011年8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现将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有关签证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出口产品,必须符合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操作程序(见附件1)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表中所列原产地标准。
二、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采用统一规定的格式,其填制要求见证书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说明(见附件2)。
三、《协定》项下产品的原产地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CTC)为主,区域价值成分(RVC)和加工工序等标准为辅,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3)中包含全版本海关税则HS编码第1-97章所有产品相应的原产地标准。
四、申请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书签证时,申请人必须提交《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申请书》、按规定填制的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及必要的其他单据。
五、证书第6栏所列产品项目不得超过20项。
六、证书第9栏中所指HS编码填写我国现采用的国际协调统一的6位HS编码。
七、证书第14栏加盖FORM A签证印章,证书正本和两份副本均需加盖签证印章。
八、申请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可以使用非缔约方发票。此种情况下,除在证书第12栏填写发票号码、发票日期及发票价格外,还需在证书第5栏详细注明货物原产国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九、证书应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时签发,如因操作程序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列原因未能及时签发的,可以在货物出口之日起12个月内补发,并在证书第14栏注明“ISSUED RETROSPECTIVELY”字样。
十、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在申请人确信此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未被使用的情况下,可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并在证书上注明 “CERTIFIED TRUE COPY with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
十一、其他填制要求按照《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相关操作程序相关规定执行。
各地检验检疫局要及时组织签证人员学习《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操作程序》,广泛向企业宣传自贸区优惠原产地政策,使我国出口至哥斯达黎加的产品享受《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待遇。
总局已将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签证机构名称、地址和签证印模向哥斯达黎加海关备案。各局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报总局通关司。
附件:1.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操作程序(中译本)
2.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样本及其填制说明(中文版)
3.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表(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