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84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追溯征税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应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申请,
调查机关对上述追溯征税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
一、利害关系方提交材料
任何在本案调查期内(
任何在本案调查期内(
上述资料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提供电子版本。国外(地区)生产者或出口商数据提交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案件动态栏目下载。国内进口商数据提交参考格式可在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www.cacs.gov.cn)下载。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本次追溯征税调查的产品范围为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具体产品范围依据上述商务部2012年第40号、41号、70号和71号公告为准。
三、利害关系方查阅相关资料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案件动态栏目下载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申请的非保密文本,或到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10-65197878)进行查阅。
四、不配合调查的结果
应诉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交数据的,或者不能按照要求提供完整而准确的数据,或者对其所提供的数据不允许商务部进行核查,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商务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已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
五、调查机关将在对美国、欧盟的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以及对韩国的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和最终裁定中,对是否追溯征税作出裁定。
六、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196,65198746,65198752,65198747
传真:86-10-65198164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062,65198074,65198190
传真:86-10-651975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