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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号 关于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事宜
    发布时间:2008-01-21 17:28:26  来源:  浏览:2463次

    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关于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国发〔198395号文印发)有关规定,现就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事宜公告如下:

        列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见附件1)的货物进出口通关时,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见附件2),办理验放手续。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间进出的黄金及其制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黄金及其制品,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

        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黄金及其制品,应当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黄金及其制品,应当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1.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doc

    2. 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制品进出口准许证.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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