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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4号 公布给予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95%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06-28 10:37:39  来源:  浏览:2762次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4号 公布给予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95%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实施方案

     

    我国给予与我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95%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37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等29个已经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见附件1)的7831个税目产品实施本公告所列的特惠税率(95%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实施方案,见附件2)。

      二、自201371日起20151231止,对原产于瓦努阿图共和国(已经完成换文手续,20132月从最不发达国家名单毕业)的7831个税目产品实施本公告所列的特惠税率(见附件2)。
      三、对进口原产于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索马里联邦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乍得共和国、孟加拉国人民共和国、萨摩亚独立国等9个未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继续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63号附件6 进口商品特惠税率表所列的特惠税率。
      四、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本公告第一、二、三款中所列国家并享受特惠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填制报关单,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13”
      五、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本公告第一、二、三款所列国家并申请享受特惠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10号公布)的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

      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柬埔寨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缅甸联邦等3个国家并申请享受《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特惠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9号公布)的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
      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孟加拉国人民共和国等2国并申请享受《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特惠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7号公布)的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
      六、本公告附件2中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准确的名称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商品名称描述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 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名单

           2. 95%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货品清单1      

              3. 95%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货品清单2      

              4. 95%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货品清单3

     

                                                          海关总署
                                                        2013年6月28 
        

     

    附件1

    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名单

     

    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安哥拉共和国贝宁共和国布隆迪共和国多哥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吉布提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科摩罗联盟莱索托王国利比里亚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拉维共和国马里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苏丹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中非共和国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柬埔寨王国缅甸联邦共和国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也门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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