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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6号 明确经混矿处理的矿砂原产地申报要求
    发布时间:2013-10-12 14:39:59  来源:  浏览:2351次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6号 明确经混矿处理的矿砂原产地申报要求

     

    为进一步明确混合矿石原产地申报要求,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品目26012617项下矿石,由相同品目矿石经预先混拌、筛选等物理处理形成混合的,该生产过程不构成《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公布)规定的实质性改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有关规定,上述混合矿石的原产地应为混合前矿石的原产地,涉及多个原产地的,应根据实际原产地分别申报。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
    10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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