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濒管办、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05年第4号 |
【发布日期】2005年7月12日 | 【实施日期】2005年8月1日 |
【法律类别】濒危野生动植物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 效 性】已失效,被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号废止。 |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号 调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第13届缔约国大会对CITES附录作出的修定及CITES有关规定,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2004年第3号公告)予以调整(调整内容详见附件),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目录部分变动内容
2.《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归类表部分变动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