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发文字号】税委会[2014]27号 |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8日 | 【实施日期】2014年10月15日 |
【法律类别】关税综合 | 【效力层级】行政法规 |
【时效性】 经财政部令第103号废止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14]27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