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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13号 关于进口南非鲜食苹果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发布时间:2015-01-21 21:46:19  来源:  浏览:2966次

    根据我国专家对南非新鲜苹果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实地考察情况,经中南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于2014年12月签署了《关于南非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现正式发布《进口南非鲜食苹果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自即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南非苹果进口。

    附件:进口南非鲜食苹果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5年1月21日

    附件

    进口南非鲜食苹果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68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南非共和国农林渔业部关于南非鲜食苹果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新鲜苹果果实,学名:Malus domestica,以下简称苹果。英文名:Apple。

    三、允许的产地

    南非全境。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出口苹果果园、包装厂均须在南非共和国农林渔业部(以下简称DAFF)注册,由中南双方共同批准。南方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将注册名单提供中方。该名单可在国家质检总局(以下简称AQSIQ)网站上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 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Weidemann) ;

    2. 纳塔尔实蝇Ceratitis rosa (Karsch);

    3. 苹果异形小卷蛾Cryptophlebia leucotreta;

    4. 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 (L.);

    5. (盾蚧科) Diaspidiotus africanus (Marlatt);

    6. 南非麝香石竹卷蛾Epichoristodes acerbella Walk.;

    7. 苹果绵蚜Eriosoma lanigerum (Hausm.);

    8. 拟长尾粉蚧Pseudococcus longispinus;

    9. 加州短须螨Brevipalpus californicus (Banks);

    六、装运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 所有出口注册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包括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及时清理落果、季节末剪枝等,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 在DAFF的指导下,出口中国的果园应该实施有效的监测、预防和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IPM),以避免和控制中方所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AQSIQ要求,DAFF将向AQSIQ提供上述所提到的有害生物监控的程序和结果以及IPM计划。一旦在监控期间发现中国所关注的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DAFF应立即通知AQSIQ并采取适当的措施。

    3. 降低中方关注有害生物风险的监测和管理办法包括:

    (1)针对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和纳塔尔实蝇Ceratitis rosa:针对这两种实蝇田间采取综合管理措施,包括使用诱捕器、化学防治、生物防治和影响交配的方法,或者使用其他控制方法。种植者将保持两种实蝇管理活动的所有记录,应DAFF或AQSIQ检查员要求,在实地考察进行提交。

    (2)针对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的监测:苹果的生长和相关产区(注册果园、注册包装厂以及周围产区)应有苹果蠹蛾监测系统。监测时间将从盛花期开始,一直到苹果包装工作结束,诱捕器设置的密度为每公顷1个,面积小于3公顷的果园设置的诱捕器不能少于3个,每2周至少要检查一次诱捕器。如发现诱捕器中有3个或3个以上的苹果蠹蛾,要立即进行有效防治,防治不彻底的果园,撤销输华资格。应要求,DAFF应向AQSIQ提供关于有害生物的调查报告或管理记录。

    在出口果园500米范围内如果存在苹果蠹蛾的寄主植物,也要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设置诱捕器。

    (3)针对蟎类、介壳虫和其他有害生物等:针对螨类、介壳虫和其他有害生物等,在田间进行检查,从花期至收获期,每2周一次进行果园监测。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采用生物或药剂防治措施。

    4. 收获两周前,如果在果园中发现第五条所列的有害生物,根据有害生物的情况,采取暂停果园出口等措施。

    (二)包装厂管理。

    1.确保只有注册果园中的果实才能到包装厂进行分拣,选择特定区域对水果进行出口前审查,去除带有病虫害、病虫危害和可疑病果。

    2. 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DAFF或DAFF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加工向中国出口的果实前,需对生产线进行清理。向中国出口苹果的包装和储存必须与出口其他地区的水果分开。

    3. 针对螨类、介壳虫等有害生物进行清洗和吹刷。在包装过程中,苹果须经剔除、挑拣、分级,以保证不带昆虫、螨类、蜘蛛、蚂蚁、污染性有害生物、烂果、枝、叶、根和土壤等。

    (三)包装要求。

    1. 苹果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2. 包装好的苹果如需储藏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3. 每个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注果园批号、包装厂注册号、名称及地址。每个托盘货物需用中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如不使用托盘,如航空货物,则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 对从南非出口的果实总纸箱的2%进行抽样,对100%样本进行检查(除非补充协议中另有约定)。无论货物大小,抽样样品的数量不能小于1200个果实,同时至少对40个果实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不得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 在运输前或者运输途中针对地中海实蝇和纳塔尔实蝇进行冷处理,冷处理的指标如下:果肉中心温度1℃连续时间不少于16天,或者果肉中心温度2.1℃连续处理时间不少于21天。冷处理前须在0℃条件下预冷72小时。如果某天或某天的部分时间中冷处理温度高于1.3℃,则相应延长处理8小时/每天。如果温度超过1.5℃,则本次冷处理视为无效,将重新进行。具体冷处理要求见附录。

    如果在离境前检疫中发现地中海实蝇或纳塔尔实蝇,该批货物不得出口,暂停相关果园本季节的出口资格。

    3.如果在出口苹果中发现了苹果蠹蛾,则取消相关果园在本出口季节对中国出口资格。

    4.如果在监管检查中,发现了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相关果园苹果将不能出口到中国。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如在离境前进行冷处理,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和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处理部分注明。经检疫合格的,DAFF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该批苹果符合《南非鲜食苹果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在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生产单元代码、包装厂代码及集装箱代码。

    七、进境检验检疫

    输华苹果可从所有AQSIQ允许的进口水果指定口岸进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 核查进口苹果是否附有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如不符合,则该批苹果不准入境。

    3. 核查包装箱上标识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三)项有关规定,如不符合,则该批苹果不准入境。

    4. 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该批苹果将不准入境。

    (二)进境检验检疫。

    1. 根据《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物检验检疫分册有关规定,对进口苹果实施检验检疫。

    2. 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该批货物将采取到岸冷处理(如仍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或销毁等处理措施。

    3. 如发现活体苹果蠹蛾、地中海实蝇和纳塔尔实蝇,该批货物退回或销毁,AQSIQ将立即通知DAFF暂停本季节的出口;如果发现第五条中其它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将做处理、退货或销毁。AQSIQ将立即通知DAFF,立即开展相应调查。AQSIQ和DAFF商量并实施认为有效的措施,包括暂停果园或生产单元或者包装厂等措施。

    4. 如发现中方关注的其它检疫性有害生物,中方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检疫处理。

    5. 当注册果园因检疫性有害生物出现一次退回后,允许本季度继续出口;如果本季节出现第二次退回,则本季度不得继续出口。AQSQ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并及时向DAFF通报。

    6. 如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回顾性审查

    在贸易开展过程中,根据南非苹果疫情发生动态及有害生物截获情况,AQSIQ将作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DAFF协商,以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及相关检疫措施。

    1 集装箱类型 

    集装箱必须是自身(整体)制冷的运输集装箱,且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2 记录仪类型       

    输出国官方检疫机构确保采用适当的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的组合:

    2.1 探针温度应在-3.0℃到+3.0℃之间,精确到±0.1℃;

    2.2 有足够数量的探针;

    2.3 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

    2.4 至少每小时记录一次所有探针的温度,记录显示应满足探针要求的精度;

    2.5 打印出的温度记录,应对应每个探针记录的时间、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号。

    3 温度的校正

    3.1 校正必须用由输出国官方检疫机构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3.2 任何读数超出0°C± 0.3°C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3.3 必须对每个集装箱出具一份由输出国官方检疫机构官员签字盖章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须附在随货的植物检疫证书上;

    3.4 水果运抵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质检机构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

    4 温度探针的安插

    4.1 包装好的果实应在输出国官方检疫机构监管下装入运输集装箱,包装箱堆放应松散,确保足够的气流空隙;

    4.2 每个集装箱至少应安插3个果温温度探针,2个箱体空间温度探针,具体位置为:

    (a) 1号探针安插在集装箱内货物首排顶层中央位置;

    (b) 2号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中央,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c) 3号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的左侧,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d) 2个空间温度探针分别安插在集装箱的入风口和回风口处;

    4.3 所有探针必须在输出国官方检疫机构授权官员的监督和指导下安插;

    5 集装箱的封识

    5.1 由经授权的输出国官方检疫官员,用编码封条对装上货物的集装箱进行封识;

    5.2 封条只能在中国入境口岸由中国质检机构官员开启。

    6 温度记录及确认

    6.1 运输途中的冷处理是指从输出国到中国第一停靠港海运期间进行冷处理。

    6.2 可以任何时间启动记录,然而只有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处理时间才能正式开始计算。

    6.3 船运公司应下载冷处理温度记录,并将其提交入境港口的中国检验检疫机构。

    6.4 一些海上航行可能使得冷处理在船到达中国口岸之前途中就已完成,可允许在途中下载处理记录并传送到中国检验检疫机构以便审核。但是根据要求,在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温度探针再校正前,不能认为该处理有效。因此,是否在到达中国之前中止冷处理(如逐渐提升运输温度)是一个商业决定。

    6.5 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将核实处理记录是否符合有关处理要求,根据探针的校正结果,判定处理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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