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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4号 关于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中美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
    发布时间:2015-08-28 15:00:07  来源:  浏览:1761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12年第34号公告。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美国兰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Blue Cube Operations LLC)继承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在该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对以兰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Blue Cube Operations LLC)为原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环氧氯丙烷,海关按照4.3%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为原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环氧氯丙烷,海关按照“其他美国公司”71.5%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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