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159号 |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7日 | 【实施日期】2019年11月01日 |
【法律类别】申报与通关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进行优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现行由海关对进口大宗商品逐批实施重量鉴定调整为海关依企业申请实施;必要时,海关依职权实施。
二、进口大宗商品收货人或者代理人需海关出具重量证书的,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依企业申请实施重量鉴定并出具重量证书;进口大宗商品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不需要海关出具重量证书的,海关不再实施重量鉴定。
三、进口大宗商品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重量,海关对申报情况实施抽查验证。
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关总署
2019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