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发文字号】税委会〔2020〕6号 |
【发布日期】2020年2月1日 | 【实施日期】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 |
【法律类别】减免税 | 【效力层级】行政法规 |
【时效性】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效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
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的通知
(税委会〔2020〕6号)
海关总署:
为积极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按照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详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以下称免税政策)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即恢复我对美232措施所中止的关税减让义务、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税款予以退还。
上述不实施加征关税措施与免税政策实施时间保持一致。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