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加工贸易管理类 > 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法规目录
    海关总署关于选择性征收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14〕130号)
    发布时间:2014-06-15 13:02:00  来源:  浏览:4654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署加发〔2014〕130号
    【发布日期】2014年6月14日 【实施日期】2014年6月14日
    【法律类别】加工贸易内销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关于选择性征收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年6月14日 署加发〔2014〕130号)

    上海、福州、拱北海关:

      总署已开发完成选择性征收关税系统,并随H2010通关管理系统V2.7.0版上线运行。为保证相关海关对选择性征收关税系统的有效使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选择性征收关税的定义、适用范围与税款征收原则

      (一)定义。

      依据《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4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75号)的规定,选择性征收关税是指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以下简称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

      (二)适用范围。

      选择性征收关税的适用范围为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三)税款征收原则。

      货物内销时,如企业选择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以下简称按成品征收关税)的,按现行规定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对成品涉及反倾销、反补贴或贸易保障措施(以下简称“两反一保”)的,应征收贸易救济税或保证金,并征收相应的增值税、消费税或保证金。

      货物内销时,如企业选择按对应进口料件征收关税(以下简称按料件征收关税)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关税按对应进口料件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及废弃基金按成品征收;对料件涉及“两反一保”的,应按料件征收贸易救济税或保证金,并征收相应的增值税、消费税或保证金。

     

      二、按料件征收关税作业流程

      (一)账册管理。

      对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内的生产企业申请选择性征收关税的,海关使用E账册进行管理;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申请选择性征收关税的,海关使用H账册进行管理。

      (二)报关模式。

      使用E账册的企业货物内销时,由区内企业申报进口报关单内销征税(以下简称“单报关”模式);使用H账册的企业货物内销时,先由区外企业申报进口报关单内销征税,再由区内企业申报出境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双报关”模式)。

      (三)报关流程。

      1.“单报关”流程:

      区内企业根据E账册内容录入选择性征收关税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并向海关申报,海关审定联系单中内销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数量、料件归类及价格后,区内企业根据联系单生成进口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审核、征税、放行。

      2.“双报关”流程:

      区内企业根据H账册内容录入联系单并向海关申报,海关审定联系单中内销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数量、料件归类及价格后,区外企业根据联系单生成进口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审核、征税、放行后,区内企业根据报关单录入出境备案清单向海关申报,海关审核通过。

     

      三、联系单申报及审核

      (一)联系单的申报。

      1.区内企业申报生成联系单(c证,系统显示名称为《内销征税联系单》,以字母“X”开头的18位编号的《选择性征收关税联系单》)。编号规则为X+4位关区代码+2位年份+11位流水号。

      2.“单报关”模式下,联系单的收货单位栏为空;“双报关”模式下,联系单的收货单位栏填报对应区外企业申报报关单的经营单位。

      3.联系单表头,享受优惠协定税率填写“Y”,联系单料件填写享受协定优惠税率对应的“原产国”和“监管证件”,“协定编号”,“原产地证书编号”,“对应原产地证书项号”。

      4.对于料件涉及“两反一保”及协定税率的,按照现行原产地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并提供材料。

      (二)联系单的审核。

      1.海关审核联系单时,现场关员只能对料件价格进行修改,其余情况按退单处理。

      2.联系单有效期限默认为半年,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

      3.联系单料件申报币制非美元的,系统暂不提供与账册当期企业进口均价的自动比对功能。现场关员应加强对此类料件的价格审核。

     

      四、报关单申报及审核

      (一)报关单的申报。

      1.报关单预录入界面“随附单证”栏内填写选择性征收关税联系单标志“c”及X开头的18位编号。“单报关”模式下,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0444”或者“0445”,征免性质为899,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内企业运输方式为“T”,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申报运输方式为“9”;“双报关”模式下,区外企业通过“随附单证”栏内录入联系单编号(区内企业生成的联系单收货人为区外企业)调取联系单成品表体商品信息完成报关单申报,区外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0110,征免性质为899、运输方式为Y,由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5100”,运输方式为“9”。

      2.“双报关”模式下,联系单收货人和预录入报关单经营单位均为相同的区外企业。

      3.报关单申报日期不晚于联系单有效期,报关单表体的征免方式为“照章”。

      (二)报关单的审核。

      1.除对报关单成品进行估价外,现场关员对报关单栏目有异议的,一般不予修改(包括征免性质),应当直接作退单处理。目前,系统暂不支持将征免税方式修改为“保证金”或“保函”。

      2.目前选择性征收关税报关单仅支持柜台支付方式,暂不支持电子支付方式。

     

      五、税费计征方式

      按料件征收关税时,按以下计算公式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1.关税计征:

      从价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料件完税价格×料件关税税率。

      从量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料件数量×单位关税税额。

      2.消费税计征:

      从价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成品完税价格+实征料件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从量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成品数量×单位消费税税额。

      3.增值税计征:

      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成品完税价格+实征料件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六、“两反一保”税费计征方式

      (一)按料件征收关税。

      1.料件涉及“两反一保”:

      企业选择按料件征收关税,若料件涉及“两反一保”的,应按照报关单接受申报日期计征相关贸易救济税或保证金,计算公式为:

      料件反倾销税额=料件1完税价格×料件1反倾销税率(根据反倾销税率参数表)+料件2完税价格×料件2反倾销税率+ …… +料件N完税价格×料件N反倾销税率

      料件反补贴税额=料件1完税价格×料件1反补贴税率(读取反补贴税率参数表)+料件2完税价格×料件2反补贴税率+ …… +料件N完税价格×料件N反补贴税率

      目前,系统暂未计算相关贸易救济税或保证金,仅在“人工审单-专业审单-审单结果-状态信息”中提示相关商品为反倾销、反补贴商品。因此,需人工计算料件的相关贸易救济税或保证金,以及相应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2.成品涉及“两反一保”:

      企业选择按料件征收关税,若成品涉及“两反一保”的,无需征收相关贸易救济税或保证金。在审单征税复核时需选择默认选项“免征反倾销税(反补贴税)”。

      (二)按成品征收关税。

      企业选择按成品征收关税,成品涉及“两反一保”的,目前系统未计算也未提示,若海关确认成品应征收相关贸易救济税或保证金的,需人工计算相应税款或保证金,并出具手工税单。

      上海、福州、拱北海关要定期向总署报送选择性征收关税有关情况,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总署。

      特此通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