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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3号(关于防止孟加拉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05 05:2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31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文字号】公告2024年第3号
    【发布日期】2024年1月5日 【实施日期】2024年1月5日
    【法律类别】中国-印度、南亚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3号(关于防止孟加拉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31221日,孟加拉国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吉大港(Chittagong)地区的一家农场发生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孟加拉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孟加拉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孟加拉国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孟加拉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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