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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监局关于恢复中药天花粉及制剂出口的通知(商贸函[2024]11号)
    发布时间:2024-01-05 10:10:00  来源:商务部官网  浏览:253次

    【发布部门】商务部等

    【发文字号】商贸函[2024]11号

    【发布日期】2024年1月5日

    【实施日期】2024年1月5日

    【法律类别】药品、药材、医疗器械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监局关于恢复中药天花粉及制剂出口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促进中药产品对外贸易,综合考虑我国天花粉及其制剂出口企业诉求、生产情况等,即日起恢复天花粉及其制剂出口。原卫生部、原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中药天花粉及制剂管理的通知》〔卫药字(89)第54号〕同时废止。

    请各地海关据此做好相关产品出口验放工作。有关出口企业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自觉维护中国产品国际声誉。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监局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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