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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2号(关于实施海关预裁定展期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15 09:5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11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4年第32号
    【发布日期】2024年3月15日 【实施日期】2024年5月1日
    【法律类别】申报与通关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2024年5月1日起生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2号(关于实施海关预裁定展期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以下简称《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实施海关商品归类、价格和原产地预裁定展期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预裁定依申请展期措施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以下简称《预裁定决定书》)所涉及的海关事务类别、商品基本信息、预裁定事项等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原申请人可以在《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至90日内,向《预裁定决定书》制发海关提出针对该决定书有效期的展期申请。

      (二)海关自接到申请人《预裁定决定书》展期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商品归类、价格和原产地事务的公告等相关规定,完成审核并制发新的《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为3年。自新制发的《预裁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原《预裁定决定书》自动失效。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不接受展期申请,退回有关申请并注明理由:

      1.《预裁定决定书》已失效或被撤销的;

      2.申请人名称、企业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更的;

      3.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

      4.《预裁定决定书》制发后,有关海关规章、海关总署公告已对《预裁定决定书》涉及的有关海关事务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试点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申请商品归类、价格和原产地预裁定

      (一)已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内的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签订货物销售合同的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可委托在中国海关备案的收货人或其他代理人按照《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14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向上海海关提出商品归类、价格和原产地预裁定申请。上海海关按照《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14号公告规定审核通过后,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二)依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申请作出的《预裁定决定书》的有效期限、溯及力、撤销、信息公开等事项,按照《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14号公告规定执行。

      (三)收货人不是依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申请作出的《预裁定决定书》的申请人,在进口相关货物时不能使用该《预裁定决定书》。收货人如有需要,应按照《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14号公告规定向海关申请预裁定。

      具体实施事项由上海海关另行公告。

      三、修订《预裁定决定书》格式内容

      为规范相关文书内容,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对14号公告附件5中《预裁定决定书》格式及内容予以修订(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有关事项与14号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doc

      海关总署

      2024年3月15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

    (商品归类)

    编号:   

    申请人:

    企业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商品名称(中、英文):

    其他名称:

    申请书编号:                              

    受理日期:                   

    商品描述:

    预裁定(8位税则号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的有关规定,该商品应归入________。

     

     (公章)

              

    告知:1、本预裁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2、申请人对预裁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四条,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可发送至海关总署行政复议专用邮箱cgacxzfy@customs.gov.cn。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

    (价格)

    编号:           

    申请人:

    企业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合同协议号:

    申请书编号:                                             

    受理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规定:

                   (企业申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应当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企业申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不应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经预裁定决定应当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相关要素,具体计入的金额应由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客观量化数据资料自行予以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是否存在特殊关系    □是         □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规定:

    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   □是         □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等规定:

    进口货物价格是否符合成交价格条件     □是         □否

                                                                    (公章)

                                            

    告知:1、本预裁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2、申请人对预裁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四条,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可发送至海关总署行政复议专用邮箱cgacxzfy@customs.gov.cn。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

    (原产地)

    编号:                 

     

    申请人:

    企业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商品名称(中、英文):

    其他名称:

    申请表编号:                             

    受理日期:                  

    商品描述:

    原材料及加工、生产情况

    预裁定:

          根据                                              

                                                     

             的有关规定,该商品                 

     

     

    (公章)

     

          

    告知:1、本预裁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2、申请人对预裁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四条,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可发送至海关总署行政复议专用邮箱cgacxzfy@customs.gov.cn。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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