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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规定办理保税货物收存手续保税进口开心果等保税料件中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0 16:34:2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82次

    (一)截止至2021年3月16日,当事人在执加工贸易手册27本短少保税料件3720.08千克,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经计核,该部分货物价值人民币153247.51元,漏缴税款76912.92元。

    (二)2016年5月至2019年5月期间,当事人作为经营保税货物加工的企业,不依照规定办理保税货物收存手续,多次将保税进口的开心果等保税料件共362051.90千克运至未经海关备案的鳗埒果仁加工场进行加工生产,该部分货物价值23662805.38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检查记录、立案审批表、查问笔录、加工场加工数量明细表、税款核定证明书、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加工贸易手册、原材物料明细进销存表、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进口增值税专用缴税书、进出仓单等主要证据为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鉴于当事人运出加工的保税货物已全部收回,已经恢复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不按规定办理收存手续的行为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对不按规定办理收存手续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237000元;

    对在执加工贸易手册短少保税货物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24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合计人民币26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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