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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冰箱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芜湖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3 16:57: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83次

    2019年6月10日,当事人单位向芜湖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票冰箱。其中195L的出口数量为576台,申报单价为FOB 113美元/台,总价为65088美元;215L的出口数量为140台,申报单价为FOB118美元/台,总价为16520美元;248L的出口数量为208台,申报品名为冰箱,单价为FOB 140美元/台,总价为29120美元;320L的出口数量为158台,申报品名为冰箱,单价为FOB 163美元/台,总价为25754美元。申报的商品编号均为8408102000,申报价格合计936935.28元,出口退税率13%。

    芜湖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出口的货物为冰箱箱体,商品编号应归入84189999,分别为:195L的出口数量576台,单价FOB55美元/台,总价31680美元,可多退税款29814.54元;215L的出口数量为140台,单价FOB56美元/台,总价7840美元,可多退税款为7746.3元;248L的出口数量208台,单价FOB62美元/台,总价12896美元,可多退税款14478.90元;320L的出口数量158台,单价FOB72美元/台,总价11376美元,可多退税款12931.46元。

    经计核,合计可多退税款为64871.25元,

    以上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涉案出口货物报关单证货物出口价格计核说明,可多退税款计核说明,归类指导意见书,税务局出口退税率查询记录,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等。

    (二)当事人陈述。许某某(当事人公司销售部经理)查问笔录,情况说明。

    (三)货物照片。

    当事人出口货物品名、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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