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8日起,经集同海关对当事人开展一般贸易进口税目2203项下啤酒申报价格专项稽查发现,2019年8月2日至2021年5月14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的21票艾菲啤酒及艾菲无醇啤酒存在漏报海运费情况,其中艾菲啤酒(税则号列2203000000)合计1511741.16升,艾菲无醇啤酒(税则号列2202910099)合计13685.76升,共计漏报海运费人民币702872元。经海关计核,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92029.01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企业账目、外汇单证、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8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