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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玩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杭州萧山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5 19:58: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84次

    2021年7月29日,当事人向杭州萧山机场海关快件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为“玩具”,货值人民币800元。萧山机场海关快件监管部门经查验发现,当事人实际出口货物为由塑胶壳包装的钱币,数量共计10枚,疑为文物。经浙江省文物鉴定站鉴定,上述钱币中4枚为清“光绪元宝”银币,为禁止出境的一般文物。经价格评估,上述4枚银币价值人民币22300元。

    以上事实有文物鉴定评估报告、价格评估报告书、查验记录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身份证明等为证。

    当事人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出口国家禁止出口货物,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所列的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11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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