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查明:2015年8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向铜陵海关申报进口铜矿砂146314公斤。经铜陵海关查验和铜陵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取样检验,该批货物不是铜矿或铜精矿,也不是其他天然矿物,系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共146314公斤。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海关开展调查工作,并于2015年11月10日将上述固体废物全部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当事人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海关注册登记证书等主体资料复印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出口货物报关单;自动进口许可证;购货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报关委托书;有关函电和电子邮件打印件。
二、证人证言。查问笔录。
三、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情况说明。
四、鉴定结论。铜陵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证书;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再生原料检验鉴定实验室的鉴别报告。
五、查验记录。海关查验记录单。
六、现场照片。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进口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实际进境的固体废物达146314公斤,依据前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5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一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