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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再生塑料颗粒固体废物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东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25 19:34: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21次

    2020年12月0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再生塑料颗粒34594千克,申报规格:0|3|白色颗粒状|成分含量:100%聚氨酯|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二元酸28%,二元醇27%,二笨甲烷二異氰酸酯35%,甲苯二氰酸酯10%|底料来源:塑料再生料,鞋材气垫回收料|无品牌|无型号|签约日期:20190729|注塑用,申报商品编码:3909500000。经海关查验并鉴定,实际货物中有5632千克为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应归入商品编码3915909000,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

    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国家关于固体废物进口规定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鉴别报告、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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