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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货物含废旧塑料包装膜为禁止进出口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平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0-29 22:04: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75次

    2021年11月15日,当事人“保税电商”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货物进行查验。经现场查验,发现报关单下集装箱柜口位置装载有废旧塑料包装膜一批,净重44.00千克。经平潭海关驻金井办事处现场业务科归类认定,报关单 351620211161002268下查发的的废旧塑料包装膜应归入税则号列39151000,属于禁止进口商品。当事人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口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查验情况说明、查验现场照片、收取担保凭单、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查问笔录、企业报告、企业资料等材料为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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