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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侵犯“RU图形”商标专用权的电容梅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2-30 16:18:2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34次

    2016年4月6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电容、洗衣机离合器、开关。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RU图形”商标的电容436箱35350个,价值246277元,且未取得权利人的许可。“RU图形”商标权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经上述商标权利人确认,以上货物侵犯了其商标权,并依法提出保护申请提交了担保。

    当事人出口的电容上使用的商标,事先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该货物属于侵犯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RU图形”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报关单证一套、查验记录一份、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RU图形”商标的电容436箱35350个),并处罚款2462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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