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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1-09 15:56: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03次

    2017年3月31日,当事人向大榭海关业务二科递交材料,申请注册成为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2017年4月12日,宁波海关批准当事人注册成为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公路运输企业。2017年7月12日,经大榭海关业务二科核实发现,当事人在明知不具备向海关申请注册成为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资格的情况下,向海关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
       以上行为有:1、情况说明、笔录; 2、线索移交单;3、公司登记资料;4、道路运输登记资料等为证。
      当事人作为运输企业,在明知自己不具备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资格的情况下,在向海关申请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过程中,向海关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撤销当事人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公路运输企业的注册登记,并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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