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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拉苏城堡干红葡萄酒等商品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仑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10 21:39:4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11次

     2016年5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4票货物,其中,申报品名为拉苏城堡干红葡萄酒等的葡萄酒共计29718瓶,申报品名为圣诺特级初榨橄榄油共计24786瓶。上述54504瓶进口的葡萄酒、橄榄油等申报价格共计229268.4欧元。经查,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情况下,采用伪报货物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上述货物,偷逃应纳税款。

      经计核,上述走私进口的54504瓶葡萄酒和橄榄油的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2115393.01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818033.91元,偷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63677.88元,偷逃应纳税款相对应的走私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381042.01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真实成交合同、货物清单、付汇记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以伪报价格方式进口葡萄酒和橄榄油,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走私行为,依法应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偷逃税款相对应的走私货物。

      鉴于上述走私货物已被销售,无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追缴上述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381042.01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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