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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报贸易性质走私进口台湾食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高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4 12:24:2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08次

      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当事人将本应该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13票“品味本铺”等品牌台湾食品以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方式申报进口到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再虚构个人购买名义将货物运出大嶝对台小额商品市场海关监管区,交付给用于销售。经计核,当事人上述走私行为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592976.94元。其中12票货物已销售,另1票941箱涉案“品味本铺牛奶口味蛋酥”等货物被查扣。

      当事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施了上述走私行为。

     以上行为有不予起诉决定书、刑事案件材料、洪朝辉查问笔录、扣留文书、税款核定证明书、营业执照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厦门沛思多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上述进口13票“品味本铺等品牌台湾食品,并科处罚款人民币29.65万元整。但鉴于12票走私货物已销售,无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追缴等值价款人民币2167822元;对在扣的另1票941箱“品味本铺牛奶口味蛋酥等货物予以没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洪朝辉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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