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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再生塑料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集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4 12:44:5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76次

    我关于2022年3月18日对当事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18日期间以一般贸易进口的商编为3901-3914项下商品名称包含“再生塑料”和“再生塑胶”的商品价格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开展稽查。经查,当事人上述期间进口货物未申报低硫附加费、币种附加费等附加费共人民币33160元、美元32元。当事人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上述32票货物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6799.73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稽查通知书、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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