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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跑步机品名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舟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7 21:19:2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01次

2018年10月27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胶带、棉签等一批货物。2018年11月21日,舟山海关监控查验三科对该集装箱进行查验发现,集装箱内另有香水、铁质水壶、香皂、跑步机、保险箱等货物未向海关申报。据当事人提供合同,申报不实货物总金额为人民币77500元。另据查,2018年1月26日及同年5月4日,当事人先后2次因申报不实影响监管秩序违法行为被金华海关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舟山海关监控查验三科查验记录单;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不实货物清单;情况说明;公司相关登记资料;查问笔录;信息通报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订货合同等资料为证。
  当事人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的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且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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