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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正当理由短少保税料件不锈钢桶用龙头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蓬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30 23:32:4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12次

      2018年8月4日至2021年8月3日期间,当事人以进料加工方式开展不锈钢桶加工贸易业务,进口保税料件为不锈钢桶用龙头,出口成品为不锈钢桶。尚未核销结案的 8本进料加工手册项下,短少157100个保税进口的不锈钢桶用龙头。

      以上行为有: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当事人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3.当事人订单通知复印件4.当事人运输费用发票复印件5.当事人国内销售合同、发票、收款回单复印件

      6.当事人出口合同复印件7.当事人出口货物报关单、提单等复印件

      8.当事人情况说明9.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查问笔录10.违法嫌疑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11.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2.稽查结论复印件13.检查记录复印件

      14.手册料件稽查盘点情况明细表复印件

      15.呈请收取担保报告书及收取担保凭单16.收取担保相关财务单据

      17.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

    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6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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