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申报价格
    申报进口饮料成交价格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平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05 17:49:3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74次

    2022年7月1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饮料。2022年7月15日,系统对该票货物自动审结放行。2022年8月2日,当事人主动向海关报告,货物成交方式申报错误,原申报成交方式为CIF,实际成交方式为FOB。即完税价格中未包含台中至平潭的运费人民币21000元及保费。经平潭海关计核,当事人涉嫌违规的货物、物品完税价格共计464469.24元,应缴税款共计86623.49元,核定漏缴税款共计4175.59元。

    以上行为有相关报关单证材料、相关人员查问笔录、海关核定证明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水蜜桃饮料等货物成交价格申报不实,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当事人在海关发现其违法行为之前,自查发现违法事实,并向海关主动报明,主动缴纳漏缴税款消除危害后果,且漏缴税款占总税款10%以下,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3月28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