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15票“牙种植体”,向海关申报税号为90219090.90,经海关认定,该商品应归入税号90212900.00。经计核,上述15票货物共计漏缴税款人民币344117.73元。
以上行为有:提供的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税款计核证明书(中关村海关计核字2021年第03号);海关业务联系单、验估指令联系单等材料;所涉15票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之规定,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103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北京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