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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单肩包价格申报不实低报价格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霞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19 20:25:1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64次

      当事人于2020年6月2日向湛江机场海关申报进口个人物品快件包裹一批。次日经湛江机场海关在湛江进出境快件监管中心对该批快件包裹实施查验、发现其中90票包裹申报品名为"简佰格"(JONBAG)牌单肩包(型号39008)实际为"芙拉”(FURLA)牌单肩包,其中88票包裹中附有购物小票,小票上的价格均高于申报价格,申报品牌和价格与实际品牌和价格不符;发现其余67票包裹申报品名为"英拉"(FURLA)牌单肩包的包裹其中65票包裹中附有购物小票,小票上的价格均高于申报价格,申报价格与实际价格不符。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所列的申报不实行为。

      以上行为有 查获经过、进口报关单、进出境快件查验记录单、海关办理违规案件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载货清单、涉案物品照片、当事人及相关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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