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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红酒未向海关申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6-19 21:13:2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21次

      2019年5月11日当事人靠泊天津港五洲国际码头。当事人向海关申报27名船员各自留用香烟200支。经查另有红酒20箱价值人民币4000元未向海关申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船员物品申报单、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予以警告2、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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