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报关单项下出口的商品涉嫌以下两个违规行为。一、商品编码为4414909090的木制相框,申报数量分别为8808.71千克、7574千克,申报总价分别为99559.96美元、76573.14美元。比对实际货物成交价的财务资料等发现,国外客户分别实际支付22008.10美元、14680.92美元,低于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的价格(货物通过市场采购出口无出口退税)。当事人涉嫌出口木制相框价格申报不实,涉高报价格139444.08美元。二、当事人报检货物的生产单位注册号为4456100154,该行为涉嫌报检申报的生产单位与实际生产单位不一致,涉及货值36689.02美元、重量16382.71千克。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情况说明、原始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材料、原始工厂订单、货款支付记录、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公司在出口过程中,高报货物价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所列之违规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公司科处罚款2万元;当事人公司未如实申报货物检疫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所列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公司科处罚款1.8万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