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至2022年5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干辣椒57票,共计920264千克,申报商品编号均为0712909990,申报成交方式为FOB,合计申报总价为3461895美元。商品编号0712909990的出口退税率为9%或10%。海关于2022年5月24日稽查发现,上述当事人出口的干辣椒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09042100项下,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为0,与申报不符。当事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经核定,上述申报不实的货物申报价格折合人民币共计2333.82万元。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商品归类意见书、核定货物价值表、相关人员笔录、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于2019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8日期间实施的20票干辣椒出口申报不实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当事人于2020年5月29日至2022年4月24日期间实施的37票干辣椒出口申报不实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37.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