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大窑湾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出口申报品名为干的红松籽仁 (出口退税率090820210009%)。海关对出口货物进行查验并申报归类,经报送归类技术认定当事人公司出口商品税号申报不实,影响许可证管理。
以上行为有以上事实有案件线索移交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单、商品归类技术认定书、装箱单、发票、合同、提单、相关查问笔录、询问笔录、企业提供材料、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构成了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