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人造石胶粘剂。经鉴定,涉案货物主要成分为甲基丙烯酸甲酯,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同时属于危险货物。当事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当事人未在出口报关前向生产地海关报检,也未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箱单、发票、合同、当事人情况说明、查检记录、检测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为证。
上述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危险化学品、使用未经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88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