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日至3月15日期间,当事人以虚假的购买人身份、虚假的交易记录成功购买威士忌酒121瓶、白兰地酒156瓶,提供虚假的物流单证,保税核注清单(出口)以料件进出区的监管方式将威士忌酒121瓶、白兰地酒156瓶从长春综保区成功出区。威士忌酒121瓶、白兰地酒156瓶出区后由当事人自行使用。威士忌酒121瓶、白兰地酒156瓶计税价格人民币2.9637万元。经长春兴隆海关核定偷逃税款:人民币0.7897万元。
当事人采用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用虚假的购买人身份、虚假的交易记录和虚假的物流单证,将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威士忌酒121瓶、白兰地酒156瓶以电子商务零售业务方式进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属于走私行为。
以上行为有1.案件线索移交单;2.查获经过;3.海关稽查结论;4.保税核注清单(进口);5.保税核注清单(出口);6.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兴隆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7.当事人营业执照;8.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因走私货物无法没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追缴等值价款人民币:2.9637万元;并科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向长春绿园海关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