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4日,当事人申报报关单中,第34项商品为原产于意大利且杆径大于6mm的碳钢制“奥迪车用螺栓”,未申报倾销税,该商品展于实施反倾销權施的商品范畴,商品申報总价为23180.04欧元,反倾销稅率应核26%征收,该企业未申报反倾销税属于申扳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1,货物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复印件; 2.企业情况说明;3.当事人陈述;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其他证据材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項之規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科处罚款人民币2.4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決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清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堤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