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3日,当事人在永州海关备案加工贸易手册,经营单位和加工单位均为当事人。2021年4月2日,当事人从手册结转保税料件3D彩咭15785千克、3D胶片7870千克至手手册。当事人厂房是租用的,被江华政府强制拍卖,当事人单位被通知搬离。2021年10月18日,当事人将上述料件中的6500千克3D彩咭从厂房转移至仓库暂存,将其中9285千克3D彩咭和7870千克3D胶片转移至永州暂存,当事人未将上述情况报告海关。截至目前,手册项下无成品出口。
以上事实有税款计核证明书、计核税款送核表、核查工作记录、检查记录、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情况、保税核注清单、入库单、库存货物清单、运费转账记录、笔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整;
根据《条例》第五条之规定,补办海关手续。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19日